一、凡属于下列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丢失的,应予赔偿:
1、尚未掌握操作技术、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易动用造成损坏的;
2、未经批准擅自动用、拆卸设备,造成损坏的;
3、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;
4、单位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失职、指导不及时或指导失误造成损坏的;
5、保管人员保管不当,造成损坏或丢失的;
6、其他属于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。
二、凡属于下列非责任事故的免于赔偿:
1、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造成的损坏;
2、在正常使用时引起的损坏;
3、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。
三、赔偿原则
1、损坏,丢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;
2、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;
3、整机丢失或损坏无法修复的,按整机价值酌情计价赔偿;
4、对电脑、照相器材、电视机、录像机等与家用密切相关物资的损失,一律按购置价全额计价赔偿;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,应加倍计价赔偿。
四、损坏、丢失赔偿
1、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,除批评教育外,按损坏件价值及维修费的15%~35%赔偿;
2、因责任事故造成低值易耗品损坏的按20%~40%赔偿;
3、兼有民用功能的设备及器材,如电脑、摄像机、照相机、收录机、电扇、秒表、计算器、电炉、工具等损失,严格按购置价全额赔偿。
4、一次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者,作专案处理。
5、赔偿金额由实训室提出赔偿方案,实训中心核查后,报教务处备案,分管校长批准。
6、赔偿金额确定后,赔偿者自行将赔偿款上缴财务处,教务处凭赔款单收据及时调整账目。
五、责任事故发生后,必须在一周内查明原因,作出详细的书面材料,根据赔偿处理原则,予以处理。
六、重大事故发生后,应保护现场,由学校组织核查。发现仪器设备被窃后立即报保卫处、教务处等相关部门,案情严重的还应及时报公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。凡隐瞒、歪曲事故真相的,要追究责任。